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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17627号“蜜雪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47290号
2022-08-03 00:00:00.0
申请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17627号“蜜雪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769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蜜雪冰”与引证商标文字“蜜雪熊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17627号“蜜雪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769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蜜雪冰”与引证商标文字“蜜雪熊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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