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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095037号“TA TA.ITAI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6845号
2025-02-24 00:00:00.0
申请人:林创平
委托代理人:华睿众创(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95037号“ta ta.itai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742864号“胜利-爱德乐 ta”商标、第8609996号“ta及图”商标、第23738561号“ta 说及图”商标、第40944445号“ta25h 他25小时及图”商标、第47789516号“ta来了”商标、第77906650号“ta 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异显著,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且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显著识别部分“ta”,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ta ta.itaiy”中的“itaiy”与意大利国家名称“italy”近似。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外国国家名称的含义,不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华睿众创(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95037号“ta ta.itai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742864号“胜利-爱德乐 ta”商标、第8609996号“ta及图”商标、第23738561号“ta 说及图”商标、第40944445号“ta25h 他25小时及图”商标、第47789516号“ta来了”商标、第77906650号“ta 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异显著,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且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显著识别部分“ta”,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ta ta.itaiy”中的“itaiy”与意大利国家名称“italy”近似。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外国国家名称的含义,不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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