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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349198号“PRESENT PE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65316号
2022-12-05 00:00:00.0
申请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49198号“PRESENT PE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49523号商标、第286951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PRESENT”和“PETS”的中文含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49198号“PRESENT PE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49523号商标、第286951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PRESENT”和“PETS”的中文含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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