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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59392号“VISSON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757号
2017-12-21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市唯图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59392号“VISS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067807号“VIPS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59392号“VISS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067807号“VIPS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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