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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43936号“KANGJI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619号
2025-04-08 00:00:00.0
异议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翊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慈溪市松友电器厂
异议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慈溪市松友电器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43936号“KANG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ANGJI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炉灶;电油炸锅;冰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582号“康佳”、第21514314A号“康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电热水壶;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9类“电视机”商品上的“康佳 KONGK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属不同行业领域,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43936号“KANGJ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翊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慈溪市松友电器厂
异议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慈溪市松友电器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43936号“KANG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ANGJI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炉灶;电油炸锅;冰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582号“康佳”、第21514314A号“康佳”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电热水壶;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9类“电视机”商品上的“康佳 KONGK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属不同行业领域,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43936号“KANGJ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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