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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768065号“APPLE TRE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124号
2025-05-15 00:00:00.0
异议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蓝狮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蓝狮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4768065号“APPLE TR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PPLE TRE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6438号“APPLE”、第13654032号“苹果”、第17144340号“苹果新闻”、第21948334号“TODAY AT APPLE”、第14964852号“APPLE PLAY”、第11476839号“APPLE EARPODS”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娱乐;新闻记者服务;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及相关领域产品上的“苹果”“APPLE”系列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商标的抄袭、摹仿,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与计算机及相关领域产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字号“苹果”“APPLE”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所属行业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68065号“APPLE TRE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蓝狮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蓝狮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4768065号“APPLE TR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PPLE TRE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6438号“APPLE”、第13654032号“苹果”、第17144340号“苹果新闻”、第21948334号“TODAY AT APPLE”、第14964852号“APPLE PLAY”、第11476839号“APPLE EARPODS”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娱乐;新闻记者服务;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及相关领域产品上的“苹果”“APPLE”系列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商标的抄袭、摹仿,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与计算机及相关领域产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字号“苹果”“APPLE”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所属行业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68065号“APPLE TRE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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