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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58804号“堡微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899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崔敏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崔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058804号“堡微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堡微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61906号、第22012393号“微客”、第17315342号“微客堂”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58804号“堡微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崔敏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崔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058804号“堡微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堡微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61906号、第22012393号“微客”、第17315342号“微客堂”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58804号“堡微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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