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31190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90999号
2020-07-1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4311900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恩连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施雷森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119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1490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04月24日至2019年04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使用复审商标。该品牌在业内不具有影响力。2、复审商标的空置使之失去了商标应有的注册价值,同时还影响了他人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的天猫网店已经成立四年,店内销售商品包括复审商标商品及其他附属产品。2、被申请人在新浪微博上对复审商标的网球服产品进行了宣传报道。3、厦门卓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经销商和授权商,在中国代理销售被申请人的“Slazenger”及图形品牌的服装及相关体育用品。4、复审商标作为被申请人的主要品牌,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复审商标若被撤销,将给被申请人带来商业损失。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天猫网店销售页面;
2、复审商标商品销往中国的记录表及翻译;
3、被申请人官网产品介绍;
4、新浪微博报道及翻译;
5、厦门卓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介绍资料;
6、厦门卓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发票;
7、实物照片、吊牌;
8、网络媒体报道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1、被申请人提交的网页证据未经公证,未显示形成时间,且显示商标为“Slazenger及图”商标,非复审商标。网页中显示商品没有完全覆盖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2、商品销售记录表为自制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被申请人未提交经公证认证的翻译件。3、厦门卓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网页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关于该公司的报道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品牌非复审商标。4、被申请人称厦门卓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其授权的经销商,但未提交授权协议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对二者的代理、授权关系表示质疑。5、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证据中未显示被申请人,未显示复审商标。此外,厦门卓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购买方、非销售方。6、被申请人提交的自制图片不具有证明效力。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10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运动服;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训练服;靴;步行靴;足球靴;鞋;骑自行车鞋;帽;防水服和防风雨服;保暖服;轻便服;外套;运动装;茄克;带兜帽的风雪大衣;套衫;裤子;衬衫;T恤衫;有帽薄防风衣;罩衫;工作服;手套;有沿帽;巴拉克拉法帽;短统袜;内衣;鞋罩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根据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中的阐述,可以认定厦门卓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符合注册人主观意志,我局对有关使用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虽然对二者的代理、授权关系表示质疑,但是商标许可使用系民事行为,依权利人意思自治,申请人有关抗辩理由我局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提交了“Slazenger及图”、图形商标商品的网络销售、产品介绍页面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商品进行了销售。上述证据中显示所售商品为标示有“Slazenger及图”、图形商标的“服装、运动服、运动鞋、帽、T恤衫、短统袜、内衣”,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实物照片、吊牌、媒体报道,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运动服、运动鞋、帽、T恤衫、短统袜、内衣”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虽然部分证据中另显示有“Slazenger”商标,但并不妨碍图形商标作为具有显著性的商业标志同时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证据中显示商标非复审商标的理由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训练服、靴、步行靴、足球靴、鞋、骑自行车鞋、防水服和防风雨服、保暖服、轻便服、外套、运动装、茄克、带兜帽的风雪大衣、套衫、裤子、衬衫、有帽薄防风衣、罩衫、工作服、有沿帽、巴拉克拉法帽、鞋罩”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 手套”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手套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施雷森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119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1490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04月24日至2019年04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使用复审商标。该品牌在业内不具有影响力。2、复审商标的空置使之失去了商标应有的注册价值,同时还影响了他人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的天猫网店已经成立四年,店内销售商品包括复审商标商品及其他附属产品。2、被申请人在新浪微博上对复审商标的网球服产品进行了宣传报道。3、厦门卓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经销商和授权商,在中国代理销售被申请人的“Slazenger”及图形品牌的服装及相关体育用品。4、复审商标作为被申请人的主要品牌,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复审商标若被撤销,将给被申请人带来商业损失。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天猫网店销售页面;
2、复审商标商品销往中国的记录表及翻译;
3、被申请人官网产品介绍;
4、新浪微博报道及翻译;
5、厦门卓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介绍资料;
6、厦门卓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发票;
7、实物照片、吊牌;
8、网络媒体报道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1、被申请人提交的网页证据未经公证,未显示形成时间,且显示商标为“Slazenger及图”商标,非复审商标。网页中显示商品没有完全覆盖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2、商品销售记录表为自制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被申请人未提交经公证认证的翻译件。3、厦门卓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网页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关于该公司的报道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品牌非复审商标。4、被申请人称厦门卓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其授权的经销商,但未提交授权协议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对二者的代理、授权关系表示质疑。5、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证据中未显示被申请人,未显示复审商标。此外,厦门卓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购买方、非销售方。6、被申请人提交的自制图片不具有证明效力。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10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运动服;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训练服;靴;步行靴;足球靴;鞋;骑自行车鞋;帽;防水服和防风雨服;保暖服;轻便服;外套;运动装;茄克;带兜帽的风雪大衣;套衫;裤子;衬衫;T恤衫;有帽薄防风衣;罩衫;工作服;手套;有沿帽;巴拉克拉法帽;短统袜;内衣;鞋罩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根据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中的阐述,可以认定厦门卓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符合注册人主观意志,我局对有关使用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虽然对二者的代理、授权关系表示质疑,但是商标许可使用系民事行为,依权利人意思自治,申请人有关抗辩理由我局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提交了“Slazenger及图”、图形商标商品的网络销售、产品介绍页面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商品进行了销售。上述证据中显示所售商品为标示有“Slazenger及图”、图形商标的“服装、运动服、运动鞋、帽、T恤衫、短统袜、内衣”,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实物照片、吊牌、媒体报道,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运动服、运动鞋、帽、T恤衫、短统袜、内衣”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虽然部分证据中另显示有“Slazenger”商标,但并不妨碍图形商标作为具有显著性的商业标志同时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证据中显示商标非复审商标的理由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训练服、靴、步行靴、足球靴、鞋、骑自行车鞋、防水服和防风雨服、保暖服、轻便服、外套、运动装、茄克、带兜帽的风雪大衣、套衫、裤子、衬衫、有帽薄防风衣、罩衫、工作服、有沿帽、巴拉克拉法帽、鞋罩”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 手套”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手套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