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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581018号“奥辉好太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4233号
2025-04-2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80581018 |
申请人:重庆奥辉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81018号“奥辉好太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06629号、第50450958号、第18196988号、第3287297号、第35306664号、第50456195号、第8652439号、第32303929号、第50460436号、第42257993号、第73410308号、第791571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七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四、七、十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一中均含文字“好太太”,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81018号“奥辉好太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06629号、第50450958号、第18196988号、第3287297号、第35306664号、第50456195号、第8652439号、第32303929号、第50460436号、第42257993号、第73410308号、第791571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七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四、七、十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一中均含文字“好太太”,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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