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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5006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2735号
2025-05-09 00:00:00.0
申请人:济南山讯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森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500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6126号图形商标、第56301493号“盛境标识及图”商标、第69370927号“晟世暖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山东森智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500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6126号图形商标、第56301493号“盛境标识及图”商标、第69370927号“晟世暖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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