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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29717号“迎驾喜粥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5285号
2024-10-16 00:00:00.0
异议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迎驾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澳顿品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迎驾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澳顿品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529717号“迎驾喜粥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迎驾喜粥道”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粥;绿豆粥”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44534号、第10432152号“迎驾及图”、第1988382号“迎驾YINGJI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糕点;茶饮料”、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第1120927号“迎驾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中文“迎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29717号“迎驾喜粥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澳顿品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迎驾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澳顿品牌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529717号“迎驾喜粥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迎驾喜粥道”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粥;绿豆粥”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44534号、第10432152号“迎驾及图”、第1988382号“迎驾YINGJI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糕点;茶饮料”、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第1120927号“迎驾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中文“迎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29717号“迎驾喜粥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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