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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44720号“益禾岚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079号
2025-04-09 00:00:00.0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团结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团结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44720号“益禾岚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禾岚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74265308号“益禾堂”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收银机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71253号、第52618597号“益禾堂”商标、第66343028号“益禾堂薄荷奶绿”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等。被异议商标中文“益禾岚”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益禾堂”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44720号“益禾岚及图”商标在“广告;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团结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团结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44720号“益禾岚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禾岚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74265308号“益禾堂”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收银机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571253号、第52618597号“益禾堂”商标、第66343028号“益禾堂薄荷奶绿”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等。被异议商标中文“益禾岚”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益禾堂”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44720号“益禾岚及图”商标在“广告;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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