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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98425号“1961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8456号
2021-10-18 00:00:00.0
异议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酱窖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酱窖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398425号“1961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1961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77196号、第5075775号、第7722917号“1919及图”、第37697856号“1919”、第19698804号“1919 快喝”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进出口代理;会计;寻找赞助;外购服务(商业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等亦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98425号“1961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四川首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酱窖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酱窖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398425号“1961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1961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77196号、第5075775号、第7722917号“1919及图”、第37697856号“1919”、第19698804号“1919 快喝”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进出口代理;会计;寻找赞助;外购服务(商业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等亦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98425号“1961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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