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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66517号“COCO&QIQ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479号
2025-05-16 00:00:00.0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嘉衣潮芭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嘉衣潮芭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6966517号“COCO&QIQ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CO&QIQ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链(首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58359号“COCO”、第3339681号“COCO CHANEL”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03973号“I LOVE COCO”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4类“珠宝首饰;手镯(首饰);胸针(首饰)”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66517号“COCO&QIQ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嘉衣潮芭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嘉衣潮芭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6966517号“COCO&QIQ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CO&QIQ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链(首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58359号“COCO”、第3339681号“COCO CHANEL”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03973号“I LOVE COCO”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4类“珠宝首饰;手镯(首饰);胸针(首饰)”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66517号“COCO&QIQ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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