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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46300号“绿城建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570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一: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学多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学多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546300号“绿城建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城建托”指定使用于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  异议人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3272号、第50919849号、第22531851号“绿城”、第58900819号“绿城云享”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车辆保养和维修;建筑项目管理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绿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商号具有一定区别,不会对异议人一商号权构成侵犯。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31851号“绿城”、第24924567号“绿城全运城”、第4205522号“绿城青竹园”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建筑信息;室内装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绿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两异议人关联公司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于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服务上的第1354911号“绿城房产GREEN TOWN”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绿城”,已构成对两异议人关联公司商标的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对两异议人关联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46300号“绿城建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学多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学多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546300号“绿城建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城建托”指定使用于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  异议人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3272号、第50919849号、第22531851号“绿城”、第58900819号“绿城云享”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车辆保养和维修;建筑项目管理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绿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商号具有一定区别,不会对异议人一商号权构成侵犯。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31851号“绿城”、第24924567号“绿城全运城”、第4205522号“绿城青竹园”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建筑信息;室内装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绿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两异议人关联公司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于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服务上的第1354911号“绿城房产GREEN TOWN”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绿城”,已构成对两异议人关联公司商标的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对两异议人关联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46300号“绿城建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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