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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05428号“曹州老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060号
2024-12-17 00:00:00.0
异议人:徐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白纪利
异议人徐娟对被异议人白纪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305428号“曹州老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曹州老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方糖”等。异议人引证的第75269686号“曹州御厨”商标已被我局在注册审查程序驳回,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34359号“曹州及图”、第33146864号“曹州”、第75270370号“曹州印象”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猪肉食品”等、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249062号“曹州地方”、第75271298号“曹州满碗香”,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74816243号“曹州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甜食”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5428号“曹州老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白纪利
异议人徐娟对被异议人白纪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305428号“曹州老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曹州老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方糖”等。异议人引证的第75269686号“曹州御厨”商标已被我局在注册审查程序驳回,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34359号“曹州及图”、第33146864号“曹州”、第75270370号“曹州印象”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猪肉食品”等、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249062号“曹州地方”、第75271298号“曹州满碗香”,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74816243号“曹州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甜食”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5428号“曹州老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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