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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27738号“HETTLEL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6748号
2024-11-19 00:00:00.0
异议人:海蒂诗市场及销售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锐冰
异议人海蒂诗市场及销售有限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陈锐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527738号“HETTLEL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ETTLELY”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铰链;金属制毛巾分配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9467号“海蒂诗”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6类“家俱金属部件”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88584号“HETTICH”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制品,上述不属别类”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27738号“HETTLEL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锐冰
异议人海蒂诗市场及销售有限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陈锐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527738号“HETTLEL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ETTLELY”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铰链;金属制毛巾分配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9467号“海蒂诗”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6类“家俱金属部件”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88584号“HETTICH”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制品,上述不属别类”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27738号“HETTLEL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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