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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33736号“春丘大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27244号
2024-01-16 00:00:00.0
申请人:春丘大叶(武夷山)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0233736号“春丘大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063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238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食用燕窝;速冻方便菜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燕窝;速冻方便菜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共存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燕窝;速冻方便菜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0233736号“春丘大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063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238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食用燕窝;速冻方便菜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燕窝;速冻方便菜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共存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燕窝;速冻方便菜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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