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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15569号“杰诺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4418号
2022-11-14 00:00:00.0
异议人:特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陕西杰诺森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杰诺森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915569号“杰诺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杰诺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窗用金属附件;小五金器具;门用金属附件;金属制门用锁紧装置”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815837号“杰森及图”、第14393531号“杰森 4G”、第13854437号“杰森雅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金属架;建筑用金属柱”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故异议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15569号“杰诺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陕西杰诺森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杰诺森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915569号“杰诺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杰诺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窗用金属附件;小五金器具;门用金属附件;金属制门用锁紧装置”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815837号“杰森及图”、第14393531号“杰森 4G”、第13854437号“杰森雅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金属架;建筑用金属柱”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故异议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915569号“杰诺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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