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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040165号“ANGEL QUEEN”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2970号
2022-08-17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丽万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知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丽万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5040165号“ANGEL QUE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GEL QUE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无酒精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65843号“安吉尔 ANGEL”、第17343215号“ANGE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饮料制剂”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ANGEL”,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引证的第18530220号“安吉尔 ANGEL”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040165号“ANGEL QUEEN”商标在“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丽万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知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丽万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5040165号“ANGEL QUE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GEL QUE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无酒精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65843号“安吉尔 ANGEL”、第17343215号“ANGE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饮料制剂”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ANGEL”,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引证的第18530220号“安吉尔 ANGEL”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040165号“ANGEL QUEEN”商标在“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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