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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64024号“盈峰中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7596号
2020-01-15 00:00:00.0
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1期《商标公告》第28064024号“盈峰中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盈峰中联”指定使用于第40类“空气净化;水处理;废物再生”等服务。异议人引证的第27922014号“中联环境”商标已被我局驳回,且该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引证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200435号“ZOOMLION”、第5200022号“ZOOMLI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0类“空气净化;水净化;能源生产”等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差异显著,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21421号“中联”、第10726687号“中联重科”、第15617849号“中联重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0类“空气净化;水净化;发电机出租”等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中联”,如予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可能导致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中联”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064024号“盈峰中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1期《商标公告》第28064024号“盈峰中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盈峰中联”指定使用于第40类“空气净化;水处理;废物再生”等服务。异议人引证的第27922014号“中联环境”商标已被我局驳回,且该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引证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200435号“ZOOMLION”、第5200022号“ZOOMLI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0类“空气净化;水净化;能源生产”等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差异显著,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21421号“中联”、第10726687号“中联重科”、第15617849号“中联重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0类“空气净化;水净化;发电机出租”等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中联”,如予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可能导致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中联”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064024号“盈峰中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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