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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71340号“臻召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217号
2024-10-20 00:00:00.0
异议人:青岛召德圣迪纳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荣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召德圣迪纳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荣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2271340号“臻召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召德”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35014号“新召德XINZHAODE”、第53647189号“鑫召德”、第58177991号“老召德”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抄袭、复制、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71340号“臻召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青岛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荣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召德圣迪纳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荣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2271340号“臻召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召德”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35014号“新召德XINZHAODE”、第53647189号“鑫召德”、第58177991号“老召德”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抄袭、复制、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71340号“臻召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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