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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842660号“臻选悦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038号
2025-03-12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春晓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对被异议人郭春晓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0842660号“臻选悦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选悦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员招聘;开发票;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95613号“悦薇”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发剂;护发素(须冲洗)”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第5795613号“悦薇”商标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842660号“臻选悦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春晓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对被异议人郭春晓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0842660号“臻选悦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选悦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员招聘;开发票;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95613号“悦薇”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发剂;护发素(须冲洗)”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第5795613号“悦薇”商标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842660号“臻选悦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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