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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79043号“好太太豪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7074号
2025-02-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3979043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江苏好太太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好太太智慧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优品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20日对第13979043号“好太太豪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太太家居建材公司)名下申请注册了251件商标,涉及所有类别,各类商标之间并没有关联性,同时大多商标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已经超出正常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好太太家居建材公司在其他案例中已被认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情形。“好太太”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经成为了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特定的联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好太太家居建材公司批量向被申请人转让“好太太”商标的证明;2、好太太家居建材公司大量向他人转让商标的证明;3、好太太家居建材公司企业经营情况;4、在先案件商标裁定书、法院判决书;5、申请人“温馨好太太”品牌的使用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代理商,其证据中使用的引证商标已经被申请人通过无效宣告申请被宣告无效,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抢注被申请人的商标,还恶意说抢注其商标,在先案例已列明事实。争议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构成申请人所述的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的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并没有联系。“好太太豪门”在先具有合法的注册基础,本案争议商标属于对在先商标的补充注册。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1、在先案件商标裁定书;2、商标使用协议书;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成立公司作为股东的股权架构图及亲属关联企业股权架构截图;4、申请人在板材等商品上的宣传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发票、品牌授权书、店铺形象、板材技术相关专利、申请人总部相关照片、发货视频及货品展示、广告宣传资料、荣誉证明、门店及员工手册设计图、公司表彰大会照片、员工朋友圈营销宣传截图、网络宣传及新闻报道、展销会及经销商大会、企业文化宣传视频、与广告公司沟通制作产品物料微信聊天截图、维权资料等;5、汇款昆山法院转账凭证、结案通知书、(2023)苏0583民初9312号民事判决书;6、相关法院判决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为:申请人于2014年成立,为“好太太板材”行业的创始人,从企业成立之初就大量投入资金推广运营,并未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好太太家居建材公司虽然是申请人股东,但实际没有任何关联,且被申请人所述申请人具有“恶意”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对此申请人不予认可。而且,原商标注册人已经将68个成功注册的商标转让至多个公司或个人,由此可以推断,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并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而是抢注知名品牌的商标后再将其转卖给相关的第三人,获取不当利益。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好太太”系列商标在中国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相关案件商标裁定书、法院判决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5月7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非金属窗;非金属天花板”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35年10月13日。2023年1月13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现转让于好太太智慧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在第3类、第4类、第6类、第11类、第18类、第25类、第35类、第38类、第44类等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了二百五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法拉蒂”、“得力”、“DELI”、“红旗重工”、“宝马控股”、“奔驰控股”、“方太”、“老板”、“小米高科”、“米家 米家家天下MIJIA”等。
3、本案申请人于2024年02月20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距离争议商标2017年5月7日获准注册已超过五年。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鉴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时,2019年《商标法》关于修改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条款决定尚未施行,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我局认为,由查明事实2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达二百五十余件,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法拉蒂”、“得力”、“DELI”、“红旗重工”、“宝马控股”、“奔驰控股”、“方太”、“老板”、“小米高科”、“米家 米家家天下MIJIA”等众多与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近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难谓正当。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而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行为性质。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好太太智慧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优品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2月20日对第13979043号“好太太豪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太太家居建材公司)名下申请注册了251件商标,涉及所有类别,各类商标之间并没有关联性,同时大多商标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已经超出正常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好太太家居建材公司在其他案例中已被认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情形。“好太太”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经成为了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特定的联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好太太家居建材公司批量向被申请人转让“好太太”商标的证明;2、好太太家居建材公司大量向他人转让商标的证明;3、好太太家居建材公司企业经营情况;4、在先案件商标裁定书、法院判决书;5、申请人“温馨好太太”品牌的使用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代理商,其证据中使用的引证商标已经被申请人通过无效宣告申请被宣告无效,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抢注被申请人的商标,还恶意说抢注其商标,在先案例已列明事实。争议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构成申请人所述的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的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并没有联系。“好太太豪门”在先具有合法的注册基础,本案争议商标属于对在先商标的补充注册。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1、在先案件商标裁定书;2、商标使用协议书;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成立公司作为股东的股权架构图及亲属关联企业股权架构截图;4、申请人在板材等商品上的宣传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发票、品牌授权书、店铺形象、板材技术相关专利、申请人总部相关照片、发货视频及货品展示、广告宣传资料、荣誉证明、门店及员工手册设计图、公司表彰大会照片、员工朋友圈营销宣传截图、网络宣传及新闻报道、展销会及经销商大会、企业文化宣传视频、与广告公司沟通制作产品物料微信聊天截图、维权资料等;5、汇款昆山法院转账凭证、结案通知书、(2023)苏0583民初9312号民事判决书;6、相关法院判决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为:申请人于2014年成立,为“好太太板材”行业的创始人,从企业成立之初就大量投入资金推广运营,并未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好太太家居建材公司虽然是申请人股东,但实际没有任何关联,且被申请人所述申请人具有“恶意”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对此申请人不予认可。而且,原商标注册人已经将68个成功注册的商标转让至多个公司或个人,由此可以推断,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并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而是抢注知名品牌的商标后再将其转卖给相关的第三人,获取不当利益。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好太太”系列商标在中国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相关案件商标裁定书、法院判决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5月7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非金属窗;非金属天花板”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35年10月13日。2023年1月13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现转让于好太太智慧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在第3类、第4类、第6类、第11类、第18类、第25类、第35类、第38类、第44类等诸多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了二百五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法拉蒂”、“得力”、“DELI”、“红旗重工”、“宝马控股”、“奔驰控股”、“方太”、“老板”、“小米高科”、“米家 米家家天下MIJIA”等。
3、本案申请人于2024年02月20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距离争议商标2017年5月7日获准注册已超过五年。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鉴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时,2019年《商标法》关于修改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条款决定尚未施行,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我局认为,由查明事实2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达二百五十余件,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法拉蒂”、“得力”、“DELI”、“红旗重工”、“宝马控股”、“奔驰控股”、“方太”、“老板”、“小米高科”、“米家 米家家天下MIJIA”等众多与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近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难谓正当。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而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行为性质。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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