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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586988号“仙女竺叶青”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54134号
2024-07-22 00:00:00.0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胜投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胜投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1586988号“仙女竺叶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仙女竺叶青”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7101号、第147568号“竹叶青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445423号“竹叶青CHU YEH CHING”、第44695684号“天润竹叶青”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白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竹叶青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86988号“仙女竺叶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胜投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胜投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1586988号“仙女竺叶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仙女竺叶青”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7101号、第147568号“竹叶青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445423号“竹叶青CHU YEH CHING”、第44695684号“天润竹叶青”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白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竹叶青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86988号“仙女竺叶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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