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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5327号“索菲亚 菲快焕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3207号
2025-03-12 00:00:00.0
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05327号“索菲亚 菲快焕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64889号“索菲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45649号“索菲利亚 SUO FEI LI YA HOTEL及图”商标、第67811696号“菲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92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机械研究;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除“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以外的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05327号“索菲亚 菲快焕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64889号“索菲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45649号“索菲利亚 SUO FEI LI YA HOTEL及图”商标、第67811696号“菲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92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机械研究;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除“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以外的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平面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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