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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634062号“英飞凌擢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8124号
2020-05-14 00:00:00.0
异议人: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英飞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英飞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第28634062号“英飞凌擢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飞凌擢奇”指定使用在第38类“计算机终端通讯;数据流传输;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视频会议服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46076号“英飞凌”商标、第13341350号“英飞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器元件;电子元件;集成电路;集成电路板;电开关;电子开关;电动调节设备;半导体器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均有较大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侵犯了其在先企业名称权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634062号“英飞凌擢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英飞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飞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英飞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第28634062号“英飞凌擢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飞凌擢奇”指定使用在第38类“计算机终端通讯;数据流传输;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视频会议服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46076号“英飞凌”商标、第13341350号“英飞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器元件;电子元件;集成电路;集成电路板;电开关;电子开关;电动调节设备;半导体器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均有较大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侵犯了其在先企业名称权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634062号“英飞凌擢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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