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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41019号“玉兰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1054号
2020-06-16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冷文燕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冷文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741019号“玉兰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清洁用油;皮革膏;化妆品;香精油;牙膏;熏香;家用芳香剂;洗发液;眉笔”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第636243号“玉兰”、第1684381号、第3108359号、第1285138号“玉兰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浴液;泡沫浴液;化妆品;牙膏;护肤用化妆剂;个人用除臭剂;洗澡用化妆品;防晒剂;洗面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洁面;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玉兰”、“玉兰油”商标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相近,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741019号“玉兰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冷文燕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冷文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741019号“玉兰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清洁用油;皮革膏;化妆品;香精油;牙膏;熏香;家用芳香剂;洗发液;眉笔”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第636243号“玉兰”、第1684381号、第3108359号、第1285138号“玉兰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浴液;泡沫浴液;化妆品;牙膏;护肤用化妆剂;个人用除臭剂;洗澡用化妆品;防晒剂;洗面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洁面;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玉兰”、“玉兰油”商标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相近,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741019号“玉兰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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