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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29740号“头锅汾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09007号
2020-10-16 00:00:00.0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源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源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2129740号“头锅汾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头锅汾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4510号、第284516号“汾酒”及第150927号“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等。异议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文字“汾”,且未形成有区别的含义,二者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29740号“头锅汾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源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智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源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2129740号“头锅汾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头锅汾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4510号、第284516号“汾酒”及第150927号“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等。异议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文字“汾”,且未形成有区别的含义,二者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29740号“头锅汾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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