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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87389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849号
2025-01-09 00:00:00.0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旭宝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旭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87389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马具配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93575号“图形”、第5666638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马具配件;牵引动物用皮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7389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旭宝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旭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87389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马具配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93575号“图形”、第5666638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马具配件;牵引动物用皮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7389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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