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265644号“凤凰智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08900号
2025-01-17 00:00:00.0
申请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65644号“凤凰智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46041号“凤凰移民”商标、第23825361号“凤凰布衣”商标、第41536660号“凤凰静夜思香”商标、第76984110号“凤凰生物及图”商标、第76863963号“凤凰单枞”商标、第20334379号“凤凰管家”商标、第5892196号“凤凰卫视 PHOENIX SATEL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凤凰”,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尊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65644号“凤凰智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46041号“凤凰移民”商标、第23825361号“凤凰布衣”商标、第41536660号“凤凰静夜思香”商标、第76984110号“凤凰生物及图”商标、第76863963号“凤凰单枞”商标、第20334379号“凤凰管家”商标、第5892196号“凤凰卫视 PHOENIX SATEL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凤凰”,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