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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70693号“四美叶子FOUR BEAUTIFUL LEAV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93821号
2020-11-13 00:00:00.0
申请人:山东缔美美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升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70693号“四美叶子FOUR BEAUTIFUL LEAV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464920号“花语者THE PLANT WHISPER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河北升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70693号“四美叶子FOUR BEAUTIFUL LEAV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464920号“花语者THE PLANT WHISPER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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