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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35517号“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94151号
2021-07-21 00:00:00.0
申请人:江阴德一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35517号“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4801号“洁祥洗衣JX LAUNDRY 洗及图”商标、第15727412号“威能洗衣 洗 WNXY.CN及图”商标、第17366147号“A洗”商标、第17366207号“A洗”商标、第17695015号“WASH 洗DERIVED FROM兆日及图”商标、第26470281号“祥瑞洗 洗 XIANG RUIXIYI及图”商标、第31727108号“洗 洗车帝及图”商标、第6235197号“望远洗刷刷 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空调清洗服务、防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洗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35517号“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4801号“洁祥洗衣JX LAUNDRY 洗及图”商标、第15727412号“威能洗衣 洗 WNXY.CN及图”商标、第17366147号“A洗”商标、第17366207号“A洗”商标、第17695015号“WASH 洗DERIVED FROM兆日及图”商标、第26470281号“祥瑞洗 洗 XIANG RUIXIYI及图”商标、第31727108号“洗 洗车帝及图”商标、第6235197号“望远洗刷刷 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空调清洗服务、防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洗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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