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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95206号“淘菜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53657号
2024-09-2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1195206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一: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郎溪县嘴乡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一、二于2023年07月12日对第61195206号“淘菜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淘宝”、“淘菜菜”品牌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7477099号“淘菜菜”商标、第58986667号“淘菜菜”商标、第34043313号“淘”商标、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第16921117 号“淘生活”商标、第35类第18284703 号“淘乡甜”商标、第23332248号“ 淘鲜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 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抄袭模仿。三、被申请人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有囤积商标资源的情形,且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扰乱了商标市场的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易使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五、已有类似情形的在先案例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淘菜菜”“淘宝网”百度百科介绍; 2、申请人名下“淘”业务介绍、百度搜索结果; 3、在先案件裁决书、申请人“淘宝”商标获得保护的在先案例; 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列表、抄袭品牌的说明; 5、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 6、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 7、入驻淘宝网企业及品牌名单、调研报告、新闻报道、广告推广报道和实例、媒体报道等; 8、“淘菜菜”品牌介绍、宣传片、业务覆盖范围、产品照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经营数据、荣誉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4月21日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5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申请在先,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二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一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淘菜鬼”与引证商标二“淘菜菜”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三“淘”、引证商标四“淘宝”、引证商标五“淘生活”、引证商标六“淘乡甜”、引证商标七“ 淘鲜达”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淘”,且申请人“淘宝”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所标识服务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四,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二: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郎溪县嘴乡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一、二于2023年07月12日对第61195206号“淘菜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淘宝”、“淘菜菜”品牌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7477099号“淘菜菜”商标、第58986667号“淘菜菜”商标、第34043313号“淘”商标、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第16921117 号“淘生活”商标、第35类第18284703 号“淘乡甜”商标、第23332248号“ 淘鲜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 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抄袭模仿。三、被申请人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有囤积商标资源的情形,且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扰乱了商标市场的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易使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五、已有类似情形的在先案例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淘菜菜”“淘宝网”百度百科介绍; 2、申请人名下“淘”业务介绍、百度搜索结果; 3、在先案件裁决书、申请人“淘宝”商标获得保护的在先案例; 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列表、抄袭品牌的说明; 5、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 6、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 7、入驻淘宝网企业及品牌名单、调研报告、新闻报道、广告推广报道和实例、媒体报道等; 8、“淘菜菜”品牌介绍、宣传片、业务覆盖范围、产品照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经营数据、荣誉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4月21日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5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申请在先,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二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一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淘菜鬼”与引证商标二“淘菜菜”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三“淘”、引证商标四“淘宝”、引证商标五“淘生活”、引证商标六“淘乡甜”、引证商标七“ 淘鲜达”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淘”,且申请人“淘宝”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所标识服务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四,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鉴于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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