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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13755号“CROWNGOL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5963号
2025-02-26 00:00:00.0
申请人:广东皇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传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013755号“crowngol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4785288号、第17263419号、第12781564号、第12125949号、第57484466号、第735633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补充注册。引证商标二、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我局针对引证商标二所作的撤销复审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传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013755号“crowngol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4785288号、第17263419号、第12781564号、第12125949号、第57484466号、第735633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补充注册。引证商标二、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我局针对引证商标二所作的撤销复审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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