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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87459号“器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68505号
2023-06-16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器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瑞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87459号“器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46032号“图形”商标、第39134100A号“禾器手作”商标、第63262884号“禾器”商标、第63271988号“禾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三、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四均处在驳回复审程序未完结状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器禾”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禾器”文字构成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茶具(餐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四均处在驳回复审程序未完结状态,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瑞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87459号“器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46032号“图形”商标、第39134100A号“禾器手作”商标、第63262884号“禾器”商标、第63271988号“禾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三、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四均处在驳回复审程序未完结状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器禾”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禾器”文字构成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茶具(餐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四均处在驳回复审程序未完结状态,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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