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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96458号“D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4517号
2021-01-12 00:00:00.0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澄海区沧海电子厂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澄海区沧海电子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6896458号“D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冷冻设备和装置;电加热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495014号、第22488245号“Q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澡盆;浴室装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53337号、第16484576号“Q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冰箱;空气调节装置;蒸汽发生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896458号“D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澄海区沧海电子厂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澄海区沧海电子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6896458号“D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冷冻设备和装置;电加热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495014号、第22488245号“Q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澡盆;浴室装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53337号、第16484576号“Q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冰箱;空气调节装置;蒸汽发生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896458号“D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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