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8305376号“文川味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003号
2020-06-08 00:00:00.0
申请人:福建连城豸龙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05376号“文川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7018号“文川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文川味道”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文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蜂蜜;面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05376号“文川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7018号“文川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文川味道”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文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谷类制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蜂蜜;面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