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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10815号“豪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9845号
2020-01-20 00:00:00.0
异议人:叶跃辉
委托代理人:福建言诚知识产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豪士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荆州市天翼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叶跃辉对被异议人广东豪士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610815号“豪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豪士”指定使用于第29类“明胶;果冻;食用果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92812号“豪士及图”、第21028114号“豪士”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肉罐头;豆腐制品”、第30类“糕点;面包;咖啡”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中文构成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制作工艺等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明胶;果冻;食用果冻”等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豪士”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我局对异议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异议人仅提供了作品名称为“豪士HORSH及图”的国作登字-F-00320879号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其作品与被异议商标表现形式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局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10815号“豪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福建言诚知识产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豪士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荆州市天翼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叶跃辉对被异议人广东豪士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610815号“豪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豪士”指定使用于第29类“明胶;果冻;食用果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92812号“豪士及图”、第21028114号“豪士”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肉罐头;豆腐制品”、第30类“糕点;面包;咖啡”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中文构成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制作工艺等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明胶;果冻;食用果冻”等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豪士”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我局对异议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异议人仅提供了作品名称为“豪士HORSH及图”的国作登字-F-00320879号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其作品与被异议商标表现形式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局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10815号“豪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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