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16106941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1473号
2025-04-2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6106941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虹美优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环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069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7619号决定,于2024年08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包;伞”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钱包(钱夹);手提包;包;伞”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动物皮;皮制带子;皮垫;手杖;宠物服装;制香肠用肠衣”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动物皮;皮制带子;皮垫;手杖;宠物服装;制香肠用肠衣”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权利人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使用证据、原权利人官网截图及备案记录、复审商标在原权利人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证据;
2、复审商标其他网络宣传使用证据;
3、原权利人在本案指定期间内与广州谷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联的证据;
4、复审商标使用在广州谷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京东及天猫店铺证据;
5、复审商标指定商品销售证据;
6、部分物料图片。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上述部分证据,其余证据主要如下:
7、复审商标档案、转让证明、转让人介绍;
8、中国皮革协会文件感谢信、转让人对复审商标宣传使用图片证明;
9、复审商标实际使用产品图片;
10、部分采购及销售合同、对应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广州红谷皮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6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钱包(钱夹)”等商品上,后转让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3月20日。
2、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3年4月3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18类“动物皮”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20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动物皮;皮制带子;皮垫;手杖;宠物服装;制香肠用肠衣”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5、6中的产品经销合同及对应发票、物料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动物皮”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动物皮”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皮制带子;皮垫;手杖;宠物服装;制香肠用肠衣”商品,且上述商品与“动物皮”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皮制带子”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动物皮”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皮制带子;皮垫;手杖;宠物服装;制香肠用肠衣”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环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069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7619号决定,于2024年08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包;伞”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钱包(钱夹);手提包;包;伞”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动物皮;皮制带子;皮垫;手杖;宠物服装;制香肠用肠衣”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动物皮;皮制带子;皮垫;手杖;宠物服装;制香肠用肠衣”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权利人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使用证据、原权利人官网截图及备案记录、复审商标在原权利人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证据;
2、复审商标其他网络宣传使用证据;
3、原权利人在本案指定期间内与广州谷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联的证据;
4、复审商标使用在广州谷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京东及天猫店铺证据;
5、复审商标指定商品销售证据;
6、部分物料图片。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上述部分证据,其余证据主要如下:
7、复审商标档案、转让证明、转让人介绍;
8、中国皮革协会文件感谢信、转让人对复审商标宣传使用图片证明;
9、复审商标实际使用产品图片;
10、部分采购及销售合同、对应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广州红谷皮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6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钱包(钱夹)”等商品上,后转让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3月20日。
2、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3年4月3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18类“动物皮”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20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动物皮;皮制带子;皮垫;手杖;宠物服装;制香肠用肠衣”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5、6中的产品经销合同及对应发票、物料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动物皮”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动物皮”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皮制带子;皮垫;手杖;宠物服装;制香肠用肠衣”商品,且上述商品与“动物皮”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皮制带子”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动物皮”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皮制带子;皮垫;手杖;宠物服装;制香肠用肠衣”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