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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11370号“贝壳新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62925号
2024-06-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37611370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小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问道科技孵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611370号“贝壳新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3292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在2020年03月28日至2023年03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广告图片、小程序截图、周边礼品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标识,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7611370号第9类“贝壳新家”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贝壳”是申请人旗下知名房产信息服务平台,“贝壳新家”是申请人在计算机软件、程序领域进行品牌布局的重要支撑,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持续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贝壳”新居住科研数据平台系统开发外包合同、采购合同、平台产品介绍材料;
2、“贝壳”经纪业务交易流程沙盘演练系统采购合同;
3、“贝壳”房地产经纪虚拟仿真实战训练系统销售合同;
4、“贝壳”A+系统的服务合作协议;
5、“贝壳”A+系统客户端下载界面及系统操作视频;
6、“贝壳”A+APP合规告知书;
7、“贝壳”新房客户系统小程序图片;
8、“贝壳”新房客户系统所涉业务合同;
9、“贝壳找房”APP图片及下载量等数据证明;
10、“贝壳租房”APP图片及下载量等数据证明;
11、“贝壳经纪学堂”APP图片及下载量等数据证明;
12、“贝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3、美股及港股公开的“贝壳”近5年财务数据网页公证书;
14、“贝壳”近5年财务数据相关媒体报道;
15、申请人名义提起的异议、无效宣告案件检索证明。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除提交部分与撤销复审程序相同的证据外,还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6、申请人及“贝壳”等商标所获荣誉公证书;17、“贝壳”互联网宣传合同、广告监播报告、广告宣传合同、各渠道投放截屏、线下宣传合同及排位单、线下广告的上下刊报告;18、“贝壳”开发平台小程序、开发并运营至今的小程序截图;19、“贝壳”周边礼品截图;20、媒体报道;21、“贝壳”租房小程序截图;22、关联关系图谱;23、无效宣告裁定、商标业务工作座谈会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非原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主体非申请人,或与复审商标不一致,或未体现复审商标和复审商品。部分合同未附发票等证明履行。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虽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在质疑,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我局对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商标非复审商标,且未附发票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2显示签订时间在指定期间之后,未附发票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3未显示形成时间及复审商标,亦未附发票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4中的合同内容显示黑屏遮挡,后附的商标明细表中未列复审商标,亦未附发票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5、6显示为“贝壳A+”app,非复审商标。证据7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8中所有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附发票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9-11显示非复审商标。证据12与复审商品使用无关。证据13-15与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使用无关。证据16-21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2、23与复审商标无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小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问道科技孵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611370号“贝壳新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3292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在2020年03月28日至2023年03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广告图片、小程序截图、周边礼品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标识,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7611370号第9类“贝壳新家”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贝壳”是申请人旗下知名房产信息服务平台,“贝壳新家”是申请人在计算机软件、程序领域进行品牌布局的重要支撑,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持续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贝壳”新居住科研数据平台系统开发外包合同、采购合同、平台产品介绍材料;
2、“贝壳”经纪业务交易流程沙盘演练系统采购合同;
3、“贝壳”房地产经纪虚拟仿真实战训练系统销售合同;
4、“贝壳”A+系统的服务合作协议;
5、“贝壳”A+系统客户端下载界面及系统操作视频;
6、“贝壳”A+APP合规告知书;
7、“贝壳”新房客户系统小程序图片;
8、“贝壳”新房客户系统所涉业务合同;
9、“贝壳找房”APP图片及下载量等数据证明;
10、“贝壳租房”APP图片及下载量等数据证明;
11、“贝壳经纪学堂”APP图片及下载量等数据证明;
12、“贝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3、美股及港股公开的“贝壳”近5年财务数据网页公证书;
14、“贝壳”近5年财务数据相关媒体报道;
15、申请人名义提起的异议、无效宣告案件检索证明。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除提交部分与撤销复审程序相同的证据外,还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6、申请人及“贝壳”等商标所获荣誉公证书;17、“贝壳”互联网宣传合同、广告监播报告、广告宣传合同、各渠道投放截屏、线下宣传合同及排位单、线下广告的上下刊报告;18、“贝壳”开发平台小程序、开发并运营至今的小程序截图;19、“贝壳”周边礼品截图;20、媒体报道;21、“贝壳”租房小程序截图;22、关联关系图谱;23、无效宣告裁定、商标业务工作座谈会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非原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主体非申请人,或与复审商标不一致,或未体现复审商标和复审商品。部分合同未附发票等证明履行。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虽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在质疑,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我局对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商标非复审商标,且未附发票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2显示签订时间在指定期间之后,未附发票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3未显示形成时间及复审商标,亦未附发票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4中的合同内容显示黑屏遮挡,后附的商标明细表中未列复审商标,亦未附发票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5、6显示为“贝壳A+”app,非复审商标。证据7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8中所有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附发票佐证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9-11显示非复审商标。证据12与复审商品使用无关。证据13-15与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使用无关。证据16-21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2、23与复审商标无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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