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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434317号“ICUZ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19178号
2023-11-1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8434317 |
申请人:南通阿克米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34317号“ICUZ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93488号“KU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779807号“KUU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12309号“SANITA U-ZA FOR CLEAN AND PLEASANT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14156号“U-ZA FOR CLEAN AND PLEASANT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30253号“SANITA U-ZA FOR CLEAN AND PLEASANT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841878号“U-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841879号“U-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4769077号“SANITA U-ZA FOR CLEAN AND PLEASANT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1247831号“SANITA U-ZA FOR CLEAN AND PLEASANT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1247860号“SANITA U-ZA FOR CLEAN AND PLEASANT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3831531号“SANITA U-ZA FOR CLEAN AND PLEASANT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4010574号“SANITA U-ZA FOR CLEAN AND PLEASANT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105139号“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等待其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上,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消毒纸巾;消毒棉”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其在“人用药”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在“消毒纸巾”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其在“人用药”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六在“消毒纸巾”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其在“人用药”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七在“香;香料;牙膏”三项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上;其在“化妆品”等其余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十一均已被决定驳回,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五、八、九、十二、十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牙填料”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十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十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十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ICUZA”与引证商标二“KUUZA”以及引证商标三至九、十二各自的显著识别文字“U-ZA”、引证商标十三“IC”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十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剂;牙填料”两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34317号“ICUZ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93488号“KU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779807号“KUU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12309号“SANITA U-ZA FOR CLEAN AND PLEASANT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14156号“U-ZA FOR CLEAN AND PLEASANT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30253号“SANITA U-ZA FOR CLEAN AND PLEASANT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841878号“U-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841879号“U-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4769077号“SANITA U-ZA FOR CLEAN AND PLEASANT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1247831号“SANITA U-ZA FOR CLEAN AND PLEASANT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1247860号“SANITA U-ZA FOR CLEAN AND PLEASANT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3831531号“SANITA U-ZA FOR CLEAN AND PLEASANT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4010574号“SANITA U-ZA FOR CLEAN AND PLEASANT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105139号“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等待其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上,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消毒纸巾;消毒棉”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其在“人用药”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在“消毒纸巾”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其在“人用药”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六在“消毒纸巾”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其在“人用药”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七在“香;香料;牙膏”三项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上;其在“化妆品”等其余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十一均已被决定驳回,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五、八、九、十二、十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牙填料”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十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十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十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ICUZA”与引证商标二“KUUZA”以及引证商标三至九、十二各自的显著识别文字“U-ZA”、引证商标十三“IC”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十二、十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剂;牙填料”两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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