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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37218号“鲜喔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6101号
2017-12-12 00:00:00.0
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标杆养鸡股份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37218号“鲜喔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95527号、第3247671号、第1658710号、第795077号“喔喔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的呼叫发音、整体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申请人淘宝销售图。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咸蛋、干食用菌、豆腐、蛋、腌制水果、干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蛋”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油炸土豆片”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鲜喔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汉字“喔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整体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熏肉、香肠、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37218号“鲜喔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95527号、第3247671号、第1658710号、第795077号“喔喔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的呼叫发音、整体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申请人淘宝销售图。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咸蛋、干食用菌、豆腐、蛋、腌制水果、干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蛋”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油炸土豆片”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鲜喔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汉字“喔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整体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熏肉、香肠、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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