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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34951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7935号
2024-11-25 00:00:00.0
异议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希铭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希铭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34951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上衣;休闲裤”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726号、第7650515号、第9545836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T恤衫;风衣;羽绒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标志系异议人品牌产品重要认读标志,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由异议人第7650515号、第9545836号“图形”商标翻转并镜像复制组合而成,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如“GXG.QSN及图”、“李宁贵宾”、“耐克贵宾”、“特安踏步”、“冠军草写”等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综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4951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希铭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希铭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34951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上衣;休闲裤”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726号、第7650515号、第9545836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T恤衫;风衣;羽绒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标志系异议人品牌产品重要认读标志,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由异议人第7650515号、第9545836号“图形”商标翻转并镜像复制组合而成,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如“GXG.QSN及图”、“李宁贵宾”、“耐克贵宾”、“特安踏步”、“冠军草写”等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综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49519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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