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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41036号“赛琳基斯 CELINKEITH”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35786号
2024-12-03 00:00:00.0
申请人:李财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诺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色丽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65741036号“赛琳基斯 CELINKEITH”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242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12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1、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708557号“CE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70947号“CE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491790号“CE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会导致消费者误认。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CELINE介绍;
2、关于CELINE及申请人商标的媒体报道;
3、原异议人商标电商平台销售介绍;
4、原异议人官方网站上引证商标品牌产品销售页面;
5、原异议人商标品牌线下店铺列表;
6、服装鞋帽销售单及产品照片;
7、经分销商签署的CELINE品牌分销条件书和的2017、2018、2019、2019年部分进口海关单、账单及翻译;
8、CELINE官网微信及微博的宣传内容;
9、2017至2020年CELINE品牌中国部分线下广告牌宣传及线上各大APP推广部分内容汇总;
10、原异议人注册商标品牌商品微信线上旗舰店销售页面摘录视频;
11、部分引证商标品牌产品图片、运输文书及账单翻译;
12、原异议人名下商标列表;
13、2019.7-2020.1中国时尚杂志关于引证商标服装、鞋类等产品的页面;
14、在先裁定、决定、判决;
15、关于引证商标的宣传报道、视频短片、产品动态等;
16、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17、申请人抄袭摹仿品牌的网络内容;
18、其他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赛琳基斯 CELINKEITH”指定使用于第25类“T恤衫;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8557号、第16870947号“CELINE”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帽;服装;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CELINE”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41036号“赛琳基斯 CELINKEITH”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赛琳基斯 CELINKEITH”品牌自2018年创建至今,已经使用五六年,如果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稳定发展。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店铺产品详情;
2、产品销售记录。
原异议人在向我局提交的意见中反驳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并坚持异议阶段的申请理由。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起异议。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初步审定日期和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申请的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近80件商标,其中包含了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CK”、“MKKMK”、“古士车GUSHICHE及图”、“普驰莱 PVC'LV”、“迪奥丹顿 DIANDOM”等商标。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T恤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ELINKEITH”与引证商标一、二“CELINE”,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ELINE”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此处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不致产生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对原异议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3、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申请人除了注册有被异议商标以外,还在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近80件商标,且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4、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诺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色丽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65741036号“赛琳基斯 CELINKEITH”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242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12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1、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708557号“CE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70947号“CE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491790号“CE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会导致消费者误认。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CELINE介绍;
2、关于CELINE及申请人商标的媒体报道;
3、原异议人商标电商平台销售介绍;
4、原异议人官方网站上引证商标品牌产品销售页面;
5、原异议人商标品牌线下店铺列表;
6、服装鞋帽销售单及产品照片;
7、经分销商签署的CELINE品牌分销条件书和的2017、2018、2019、2019年部分进口海关单、账单及翻译;
8、CELINE官网微信及微博的宣传内容;
9、2017至2020年CELINE品牌中国部分线下广告牌宣传及线上各大APP推广部分内容汇总;
10、原异议人注册商标品牌商品微信线上旗舰店销售页面摘录视频;
11、部分引证商标品牌产品图片、运输文书及账单翻译;
12、原异议人名下商标列表;
13、2019.7-2020.1中国时尚杂志关于引证商标服装、鞋类等产品的页面;
14、在先裁定、决定、判决;
15、关于引证商标的宣传报道、视频短片、产品动态等;
16、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17、申请人抄袭摹仿品牌的网络内容;
18、其他相关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赛琳基斯 CELINKEITH”指定使用于第25类“T恤衫;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8557号、第16870947号“CELINE”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帽;服装;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CELINE”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41036号“赛琳基斯 CELINKEITH”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赛琳基斯 CELINKEITH”品牌自2018年创建至今,已经使用五六年,如果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稳定发展。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店铺产品详情;
2、产品销售记录。
原异议人在向我局提交的意见中反驳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并坚持异议阶段的申请理由。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起异议。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初步审定日期和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申请的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近80件商标,其中包含了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CK”、“MKKMK”、“古士车GUSHICHE及图”、“普驰莱 PVC'LV”、“迪奥丹顿 DIANDOM”等商标。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T恤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ELINKEITH”与引证商标一、二“CELINE”,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CELINE”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此处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不致产生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对原异议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3、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申请人除了注册有被异议商标以外,还在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近80件商标,且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4、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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