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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996378号“百岁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8013号
2022-11-1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0996378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对第40996378号“百岁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28766号“Gant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绝大多数系对他人在先知名标识的抢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对引证商标一予以驰名商标保护。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商标获驰名保护证据;
2.广告审计报告;
3.广告宣传、赞助活动、经营销售等商标使用资料;
4.财务审计报告、纳税等经营情况资料;
5.荣誉资料;
6.产品检验检疫文件和质量认证文件;
7.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8.商标侵权保护资料;
9.在先案件裁定书;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介绍;
11.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杭州保益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申请注册,2021年5月21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信托等服务上。经名义变更,现为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5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饮料)等商品、第39类保险承保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曾于2014年在商标评审案件中被认定在矿泉水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原名义杭州保益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第30849684号“叮咚闪赔”商标、第34502958号“铁甲小保”商标等30余件商标。
被申请人现名义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有第61952883号“光明慧选”商标、第66636201号“哥白尼”商标、第67183838号“派大星”商标、第32802454号“达尔文”商标、第45254493号“今日说保”商标、第63019249号“空少奶爸旺仔”商标等38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查明事实1、2,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2类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在消费或服务对象、消费或服务场所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百岁仙”与引证商标二“Ganten”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信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在消费或服务对象、消费或服务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关联性不高,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首先,根据查明事实3,申请人的“百岁山”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其申请注册与“百岁山”商标相近似的争议商标“百岁仙”难谓正当。其次,根据查明事实4,被申请人原名义及现名义名下曾申请注册有“叮咚闪赔”、“铁甲小保”、“光明慧选”、“哥白尼”、 “派大星”、“达尔文”、 “今日说保”、“空少奶爸旺仔”等多件商标标识与他人知名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抄袭模仿痕迹明显。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对第40996378号“百岁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28766号“Gant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绝大多数系对他人在先知名标识的抢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对引证商标一予以驰名商标保护。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商标获驰名保护证据;
2.广告审计报告;
3.广告宣传、赞助活动、经营销售等商标使用资料;
4.财务审计报告、纳税等经营情况资料;
5.荣誉资料;
6.产品检验检疫文件和质量认证文件;
7.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8.商标侵权保护资料;
9.在先案件裁定书;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介绍;
11.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杭州保益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申请注册,2021年5月21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信托等服务上。经名义变更,现为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5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矿泉水(饮料)等商品、第39类保险承保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曾于2014年在商标评审案件中被认定在矿泉水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原名义杭州保益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第30849684号“叮咚闪赔”商标、第34502958号“铁甲小保”商标等30余件商标。
被申请人现名义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有第61952883号“光明慧选”商标、第66636201号“哥白尼”商标、第67183838号“派大星”商标、第32802454号“达尔文”商标、第45254493号“今日说保”商标、第63019249号“空少奶爸旺仔”商标等38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查明事实1、2,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2类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在消费或服务对象、消费或服务场所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百岁仙”与引证商标二“Ganten”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信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在消费或服务对象、消费或服务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关联性不高,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首先,根据查明事实3,申请人的“百岁山”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其申请注册与“百岁山”商标相近似的争议商标“百岁仙”难谓正当。其次,根据查明事实4,被申请人原名义及现名义名下曾申请注册有“叮咚闪赔”、“铁甲小保”、“光明慧选”、“哥白尼”、 “派大星”、“达尔文”、 “今日说保”、“空少奶爸旺仔”等多件商标标识与他人知名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抄袭模仿痕迹明显。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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