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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150695号“THE LEGENDARY CASK COLLE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0249号
2025-05-08 00:00:00.0
申请人:巴卡迪及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50695号“THE LEGENDARY CASK COL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73564号“LEGENDARY WINE ESTATE LWE及图”商标、第46841012号“传说”商标、第77058051号“传说及图”商标、第21602095号“丽樽酒业 EGENDARY WINES”商标、第15157823号“LF及图”商标、第13300699号图形商标、第11624619号图形商标、第19997031号“六发行 LF WINERY L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但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LEGENDARY”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部分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烈酒(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三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50695号“THE LEGENDARY CASK COL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73564号“LEGENDARY WINE ESTATE LWE及图”商标、第46841012号“传说”商标、第77058051号“传说及图”商标、第21602095号“丽樽酒业 EGENDARY WINES”商标、第15157823号“LF及图”商标、第13300699号图形商标、第11624619号图形商标、第19997031号“六发行 LF WINERY L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但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LEGENDARY”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部分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烈酒(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三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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