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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56626号“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48723号
2023-12-0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4256626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对第24256626号“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产生误认。
2、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3、被申请人批量囤积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以不正当手段多次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及复印件):
1、争议商标档案及注册公告;
2、《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3、争议商标含义搜索;
4、被申请人官网中对于“PURCOTTON”的解释;
5、部分“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等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包含“全棉”文字商标驳回通知书;
6、被申请人企业经营信息;
7、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是稳健医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9年,传承了母公司在医用棉质品行业30余年的专业技术和生产经验,以“全棉水刺无纺布工艺”为核心技术载体,成功实现了医用产品向民用产品的拓展。被申请人自成立后发展势头良好,一直致力于打造自身独特的品牌,其申请注册商标是基于自身正当的生产经营所需,是出于使用目的进行的商标注册,不具有囤积商标和通过商标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恶意。
2、争议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经营者也并非出于欺骗性的目的,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没有产生消费者误导的客观后果,且市场已经客观形成了对“全棉时代”系列商标的认可,据此,相关争议解决机关应注重维护目前已经形成和稳定的这种市场秩序,审慎处理商标的有效性问题。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案例与本案不同,且部分案件尚未有定论。同时,在类似商品上已有诸多包含“全棉”二字的商标被核准注册,需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审理。
3、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且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使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
4、从政策导向看,对于已经核准注册并使用多年的商标,应从尊重市场实践和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考虑善意注册人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否定商标有效性的处理对商标注册人来说缺乏公平,且有违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5、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与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争议商标档案;
2、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2021-2022年年报;
3、李建全先生相关介绍;
4、被申请人发展历程介绍;
5、被申请人及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6、被申请人2010-2021年审计报道;
7、被申请人三次验资报告;
8、被申请人2018-2022年纳税证明;
9、被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相关资料;
10、被申请人部分专利证书及2018-2020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11、部分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列表;
12、被申请人部分“全棉时代Best Cotton Epoch”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
13、被申请人部分维权资料;
14、产品详情、实物包装及检测报告;
15、京东旗舰店客服聊天记录;
16、举证案例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商标信息;
17、有道词典的翻译结果;
18、“全棉时代Purcotton”电商门店情况;
19、“全棉时代Purcotton”产品销售、广告宣传情况、媒体报道等;
20、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21、申请人作为程序申请人提起的商标案件;
22、“中国棉花”可持续发展项目相关介绍;
23、中国棉花协会来函;
24、《“全棉时代”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法律论证意见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坚持其请求,并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8、部分“全棉时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9、部分“全棉时代”商标流程截图。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棉等商品上,2018年5月14日核准注册,专用权至2028年5月13日。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18、19中的被申请及其品牌荣誉情况、销售及媒体宣传情况显示,被申请人成立于2009年,传承母公司稳健医疗在医用敷料行业三十余年的专业技术和生产经验,致力于使用、研发和推广棉质产品。2015年,其“PurCotton”牌纯棉柔巾产品获广东省名牌产品,2017年,其“PurCotton”商标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2019年,“全棉时代”商标荣获CCTV《大国品牌》“新中国成立70周年70品牌”;2018年及2021年,“全棉时代Purcotton”品牌被评为深圳知名品牌等。人民资讯、中国日报、腾讯网、新浪网、网易网、知乎以及妈妈网、宝宝树、妈妈帮、育儿网等多家母婴知名媒体亦对其进行了宣传报道。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的“全棉时代”、“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等系列商标在母婴护理用品领域、生活家居护理用品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5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指该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形组合而成,尽管上述文字在一定程度上隐含传递了“全棉”等类似含义,但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上述文字并未传递出与人用药;医用棉等商品通常具有的质量、功能等特点明显不符或相悖离的含义,相关公众在看到上述标识时,不足以对人用药;医用棉等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即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直接表示”是指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识构成,或者商标虽然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限制直接描述性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一方面是源于显著性的考虑,将直接描述性标志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消费者通常认为其是对商品或服务相应特点的描述,而非商标,无法发挥商标所应具有的将某一提供者与其他提供者区别开来的功能。另一方面是基于同业竞争的考虑,直接描述性标志属于同业竞争者公知公用的表达符号,如果允许特定主体将其注册为商标,会妨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正当使用。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全棉时代”一词并未形成对人用药;医用棉等商品的内容、质量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仅仅属于具有一定暗示性含义的标识,且争议商标中还包含英文“Purcotton”及图形要素,进一步增强了争议商标的整体显著性。另外,结合我局查明事实2及被申请提交的证据能够表明其“全棉时代”、“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等系列商标在母婴护理用品领域、生活家居护理用品领域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识别性。因此,争议商标未直接描述该类商品的内容和特点,注册使用在人用药;医用棉等商品上并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的情形。
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对第24256626号“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产生误认。
2、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3、被申请人批量囤积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以不正当手段多次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及复印件):
1、争议商标档案及注册公告;
2、《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3、争议商标含义搜索;
4、被申请人官网中对于“PURCOTTON”的解释;
5、部分“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等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包含“全棉”文字商标驳回通知书;
6、被申请人企业经营信息;
7、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被申请人是稳健医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9年,传承了母公司在医用棉质品行业30余年的专业技术和生产经验,以“全棉水刺无纺布工艺”为核心技术载体,成功实现了医用产品向民用产品的拓展。被申请人自成立后发展势头良好,一直致力于打造自身独特的品牌,其申请注册商标是基于自身正当的生产经营所需,是出于使用目的进行的商标注册,不具有囤积商标和通过商标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恶意。
2、争议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经营者也并非出于欺骗性的目的,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没有产生消费者误导的客观后果,且市场已经客观形成了对“全棉时代”系列商标的认可,据此,相关争议解决机关应注重维护目前已经形成和稳定的这种市场秩序,审慎处理商标的有效性问题。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案例与本案不同,且部分案件尚未有定论。同时,在类似商品上已有诸多包含“全棉”二字的商标被核准注册,需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审理。
3、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且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使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
4、从政策导向看,对于已经核准注册并使用多年的商标,应从尊重市场实践和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考虑善意注册人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否定商标有效性的处理对商标注册人来说缺乏公平,且有违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5、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与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争议商标档案;
2、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2021-2022年年报;
3、李建全先生相关介绍;
4、被申请人发展历程介绍;
5、被申请人及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6、被申请人2010-2021年审计报道;
7、被申请人三次验资报告;
8、被申请人2018-2022年纳税证明;
9、被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相关资料;
10、被申请人部分专利证书及2018-2020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11、部分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列表;
12、被申请人部分“全棉时代Best Cotton Epoch”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
13、被申请人部分维权资料;
14、产品详情、实物包装及检测报告;
15、京东旗舰店客服聊天记录;
16、举证案例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商标信息;
17、有道词典的翻译结果;
18、“全棉时代Purcotton”电商门店情况;
19、“全棉时代Purcotton”产品销售、广告宣传情况、媒体报道等;
20、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
21、申请人作为程序申请人提起的商标案件;
22、“中国棉花”可持续发展项目相关介绍;
23、中国棉花协会来函;
24、《“全棉时代”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法律论证意见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坚持其请求,并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8、部分“全棉时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9、部分“全棉时代”商标流程截图。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棉等商品上,2018年5月14日核准注册,专用权至2028年5月13日。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18、19中的被申请及其品牌荣誉情况、销售及媒体宣传情况显示,被申请人成立于2009年,传承母公司稳健医疗在医用敷料行业三十余年的专业技术和生产经验,致力于使用、研发和推广棉质产品。2015年,其“PurCotton”牌纯棉柔巾产品获广东省名牌产品,2017年,其“PurCotton”商标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2019年,“全棉时代”商标荣获CCTV《大国品牌》“新中国成立70周年70品牌”;2018年及2021年,“全棉时代Purcotton”品牌被评为深圳知名品牌等。人民资讯、中国日报、腾讯网、新浪网、网易网、知乎以及妈妈网、宝宝树、妈妈帮、育儿网等多家母婴知名媒体亦对其进行了宣传报道。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的“全棉时代”、“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等系列商标在母婴护理用品领域、生活家居护理用品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5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指该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形组合而成,尽管上述文字在一定程度上隐含传递了“全棉”等类似含义,但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上述文字并未传递出与人用药;医用棉等商品通常具有的质量、功能等特点明显不符或相悖离的含义,相关公众在看到上述标识时,不足以对人用药;医用棉等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即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直接表示”是指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识构成,或者商标虽然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限制直接描述性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一方面是源于显著性的考虑,将直接描述性标志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消费者通常认为其是对商品或服务相应特点的描述,而非商标,无法发挥商标所应具有的将某一提供者与其他提供者区别开来的功能。另一方面是基于同业竞争的考虑,直接描述性标志属于同业竞争者公知公用的表达符号,如果允许特定主体将其注册为商标,会妨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正当使用。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全棉时代”一词并未形成对人用药;医用棉等商品的内容、质量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仅仅属于具有一定暗示性含义的标识,且争议商标中还包含英文“Purcotton”及图形要素,进一步增强了争议商标的整体显著性。另外,结合我局查明事实2及被申请提交的证据能够表明其“全棉时代”、“全棉时代Purcotton及图”等系列商标在母婴护理用品领域、生活家居护理用品领域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识别性。因此,争议商标未直接描述该类商品的内容和特点,注册使用在人用药;医用棉等商品上并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的情形。
3、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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