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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793139号“LOW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3852号
2025-06-0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80793139 |
申请人:重庆朗威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93139号“LO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5695A号、第9164462号、第22720081号、第30898800号、第46500690号、第73817018号、第4189612号、第77816424号、国际注册第606115号、第15504730号、第115277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组成、含义、外观设计以及呼叫、整体结构外观视觉、经营范围及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权利人工商登记信息、其他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图片、使用宣传材料、作品登记证书、授权书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处宽展期,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九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该商标尚未失效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93139号“LO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5695A号、第9164462号、第22720081号、第30898800号、第46500690号、第73817018号、第4189612号、第77816424号、国际注册第606115号、第15504730号、第115277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组成、含义、外观设计以及呼叫、整体结构外观视觉、经营范围及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权利人工商登记信息、其他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图片、使用宣传材料、作品登记证书、授权书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处宽展期,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九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该商标尚未失效 。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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