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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61818号“momoplane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37246号
2022-07-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23561818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虹
委托代理人: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61818号“momoplane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1881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游戏机”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商标注册以来,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有权,多年来均以品牌授权的形式,依法授权其配偶刘晓军为法定代表人的南京派格斯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杰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其家属刘玉玲为法定代表人的奇业游乐设备(南京)有限公司和佛山飞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奇乐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使用。近二十年的不断发展,申请人及其企业不仅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也得到同行业的极大肯定。申请人提供了MOMOPLANET游乐设备的真实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及MOMOPLANET主题乐园游乐设备的真实照片,证据完整有效,足以有效证明“MOMOPLANET”标识注册后已应用于市场、服务消费者。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身份证明、MOMOPLANET商标注册清单、MOMOPLANET著作权证书、授权书;2、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关系构架图、被许可企业营业执照、公司介绍、网站截屏、企业所获荣誉;3、销售合同及发票;4、佛山创意产业园店游乐场实景照片及活动视频、龙江新城市店实景照片及视频、深圳卓悦汇店主题乐园施工工程实景照片;5、团体活动小短片、展会租赁合同、发票及实景照片和视频、展会网页宣传、企业画册、员工名片、抖音推广视频、FACEBOOK作品截屏;6、质检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7、佛山飞立文化的创产店MOMOPLANET销售合同及发票。其余证据均已在复审程序中提交。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证据链完整清晰、相互印证、符合企业的经营需求和行业管理惯例。被申请人以部分证据有限的证明力来以偏概全,既而得出有悖事实的结论,应不予采纳。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光盘形式):8、MOMOPLANET游乐玩具生产车间照片、产品实物图;9、画册印刷合同及发票;10、MOMOPLANET游乐园实景时间点证据照片、团建和生日会活动照片及视频。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摇摆木马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4月6日。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9年11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2为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申请人名下商标授权信息,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其MOMOPLANET等商标授权江苏奇乐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杰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鼓楼分公司、南京派格斯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使用。证据3、7销售合同及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为其游乐场相关证据材料,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5显示申请人于2019年参加中国(北京)国际游乐设施设备博览会,展会照片显示有“momoplanet”商标。证据6为奇乐儿游乐设备质检报告,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8、10均为单方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9画册印刷合同及发票尚难以证明该画册宣传范围、时间等。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游乐设备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摇摆木马复审商品与游乐设备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摇摆木马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游戏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摇摆木马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南京金陵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61818号“momoplane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1881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游戏机”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商标注册以来,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有权,多年来均以品牌授权的形式,依法授权其配偶刘晓军为法定代表人的南京派格斯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杰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其家属刘玉玲为法定代表人的奇业游乐设备(南京)有限公司和佛山飞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奇乐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使用。近二十年的不断发展,申请人及其企业不仅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也得到同行业的极大肯定。申请人提供了MOMOPLANET游乐设备的真实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及MOMOPLANET主题乐园游乐设备的真实照片,证据完整有效,足以有效证明“MOMOPLANET”标识注册后已应用于市场、服务消费者。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身份证明、MOMOPLANET商标注册清单、MOMOPLANET著作权证书、授权书;2、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关系构架图、被许可企业营业执照、公司介绍、网站截屏、企业所获荣誉;3、销售合同及发票;4、佛山创意产业园店游乐场实景照片及活动视频、龙江新城市店实景照片及视频、深圳卓悦汇店主题乐园施工工程实景照片;5、团体活动小短片、展会租赁合同、发票及实景照片和视频、展会网页宣传、企业画册、员工名片、抖音推广视频、FACEBOOK作品截屏;6、质检报告。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7、佛山飞立文化的创产店MOMOPLANET销售合同及发票。其余证据均已在复审程序中提交。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证据链完整清晰、相互印证、符合企业的经营需求和行业管理惯例。被申请人以部分证据有限的证明力来以偏概全,既而得出有悖事实的结论,应不予采纳。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光盘形式):8、MOMOPLANET游乐玩具生产车间照片、产品实物图;9、画册印刷合同及发票;10、MOMOPLANET游乐园实景时间点证据照片、团建和生日会活动照片及视频。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摇摆木马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4月6日。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9年11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2为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申请人名下商标授权信息,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其MOMOPLANET等商标授权江苏奇乐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杰杰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鼓楼分公司、南京派格斯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使用。证据3、7销售合同及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为其游乐场相关证据材料,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5显示申请人于2019年参加中国(北京)国际游乐设施设备博览会,展会照片显示有“momoplanet”商标。证据6为奇乐儿游乐设备质检报告,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8、10均为单方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9画册印刷合同及发票尚难以证明该画册宣传范围、时间等。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游乐设备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摇摆木马复审商品与游乐设备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摇摆木马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游戏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摇摆木马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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